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军事立法工作: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2-11-12  1299


本报通讯员陈创东本报记者韩燕荣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军事立法工作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紧紧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主题主线,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现了新的跨越,形成了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为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为我军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近日,本报记者就我国军事立法所取得的成就和今后的发展,采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负责人。
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
  记者:自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的军事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形成了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规制度保障。请您介绍一下十年来我国在军事立法所取得的成就。
  中央军委法制局负责人(以下称负责人):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包括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各方面工作的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军委制定了“十一五”、“十二五”立法规划和各年度立法计划,一大批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军事法律和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问题决定18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98件,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234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近4000件。这些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涵盖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使国防和军队建设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胡锦涛主席在庆祝建军80周年暨全军英雄模范代表大会上指出,我们已经“形成了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胡主席的这一科学论断,充分肯定了我国军事立法的历史性成就。
加强军队党的各项制度建设
  记者: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是我军的根本原则。多年来,我军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本色,园满完成了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请您谈谈十年来,我国军事立法工作在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
  负责人:党的十六大以来,军事立法紧跟党的理论创新发展步伐,及时将党的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纳入军事法规,使之成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以及全体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通过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等一批重要军事法规,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军事法规,与时俱进地发展完善了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重大制度,更加牢固地确立了科学发展观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重要指导方针地位。根据胡主席关于加强军队党的建设的重要指示,军委总部把推进军队党的制度建设作为加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重要途径,先后制订《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试行)》、《军队党委纪委批准党纪处分权限规定》、《关于军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一系列军队党内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军队党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工作制度、监督制度,为新形势下加强军队党的建设,确保党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牢牢掌握部队,提供了有力的法规制度保证。
立法保障各项军事任务完成
  记者: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是我军履行使命任务的根本保证。十年来,军事立法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负责人:党的十六大以来,围绕推进军事斗争准备、保障部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一大批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国防动员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制定,填补了国家法律中相关领域的空白,有效解决了组织实施国防动员以及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法律依据问题。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条例》,确保在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顺利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和电磁频谱管理。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预先研究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等,为提高我军武器装备质量,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奠定了比较坚实的法规制度基础。制定了一批规范作战指挥、作战行动、作战保障、战备训练和战时管理的法规、规章,完善了适应军事斗争需要的法规制度。
  根据军队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需要,制定了《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明确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指挥、协同、保障等制度机制。制定《海军兵力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行动教令》、《海军非战争军事行动纲要》等军事规章,为海军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提供了行动遵循。制定《军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条例(试行)》,使我军参与国际维和行动、促进世界和平,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俄罗斯签订《中俄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制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等国际军事协定,为顺利组织实施有关联合军事演习奠定了法律基础。
推进军队改革各项制度建设
  记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情况,迫切需要调整改革相关政策制度。十年来,军事立法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负责人:党的十六大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关系调整变化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的创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国防和军队建设若干重大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步伐明显加快。修订《兵役法》、《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改革完善了兵役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新形势下兵员征集、士兵服役以及退役安置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军人保险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修订《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建立了比较系统的中国特色军人保险法律制度,确保广大官兵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亡有所偿。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大幅提高了军人的抚恤优待标准,对激励军人献身使命,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制度,优化了军队的人员组成。制定《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军队吸引保留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定》,对军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系统规范,增强了对优秀专业人才的吸引力。制定《指挥军官考核评价纲要》、《军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规定》,细化了军官考核、选拔和任用工作的标准、程序,为加强军队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制定《旅团级单位加强民主监督有关事务办事公开的规定》,对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实行办事公开,确保了基层官兵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建立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保障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培训依法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助学金,士兵退役后能够免费参加国家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定《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为全军官兵统一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使军人参与社会生活得到了便利。
  为贯彻胡主席关于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大战略思想,制定了《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规定》、《高技术装备专业保障队伍参战支前工作规定》、《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等一批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法规规章和军民通用技术标准,充实完善了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民用建筑等领域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规定,健全了依托社会资源为军队提供各类后勤保障的相关办法,为推动军民融合式发展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
加大依法从严治军落实力度 记者:法规制度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基本依据。十年来,军事立法在保障和促进部队科学管理方面取得了哪些成就? 负责人: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军先后修改完善了一批军事法规,出台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保障和推动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贯彻落实。修订《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制定《基层后勤管理条例》、《军人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进一步规范了部队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制定《安全条例》,修订《预防犯罪条例》,对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问题,维护部队安全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保密条例》,制定《关于严肃处理违反保密纪律行为的若干规定》,规范了信息化条件下的安全保密工作,保证了军事秘密信息的安全。修订《审计条例》,制定《财务条例》、《军队单位和人员财经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军队会议费管理规定》等,进一步强化了军队审计监督,严明了军队财经纪律和经费管理制度。
军事立法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记者: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和繁重。请您谈谈我国军事立法工作今后的发展目标。 负责人:下一步,军事立法工作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的需要,紧紧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主题主线,加强统筹规划,搞好总体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法规制度,大力加强信息化条件下作战、战备、训练以及非战争军事行动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积极调整完善保障国防和军队改革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保障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规制度,充实完善规范部队管理工作的各项法规。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netease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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