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气象设施保护条例 若危害最高追刑责: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2-09-10  1093


中广网北京9月7日消息(记者周文超)来自中国气象局的消息,国务院近日正式出台《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指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气象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在气象设施保护方面,《条例》强调,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禁止实施损毁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或者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等行为。

  为了更好地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条例》提出,要依法保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为了避免新、改、扩建设工程危害探测环境,《条例》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规范了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审查职责。

  《条例》指出,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明确了迁移气象台站的两种情况:一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二是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治理和恢复可能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和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决定迁移气象台站。此外,气象台站应当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条例》强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包括擅自迁移气象台站,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干扰源,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等,规定了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针对违法单位和违法个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作者:周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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