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办法落地部分细节待明确: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2-07-27 1071
7月15日,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对此,不少分析人士认为,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规定是《办法》中的亮点,值得期待。 据了解,“十一五”以来,通过一系列住房保障措施,福州市已有约8万户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办法》的落地,又将给市场怎样的期待?
《办法》不乏亮点
亮点1:突破户籍限制办法》规定,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如果为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亮点2:租金低于市场价格《办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亮点3:明确退出机制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
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部分细节有待在实践中明确 “公租房可以解决一部分外来人口的住房问题,这也是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福州双安房产代理公司总经理郑爱新称,“比如环卫工人,不管一个城市多么发达环卫工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他们普遍收入偏低,这就需要政府帮助解决住房问题。”“虽然我们在公租房涉及的土地、资金、管理等方面要做的还很多,但《办法》的实施无疑将助推公租房市场的建设。”福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王阿忠表示,首先是公租房的受益群体,“我认为公租房应该面向‘双困群体’,即住房困难、收入较低的群体,而外来务工人员就属于这种类型,自然需要从政策上突破户籍限制,使受益群体的覆盖面更为宽广,否则这部分群体对城市的建设作出贡献却又被排斥在社会福利之外,既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其次,在退出机制方面,因为公租房是一种资源,而政府要建设这块公共资源要投入不少资金,同时这种资源是有限的,那么对受益群体就要严格约束,倘若有人拿公租房转租牟利,那他就侵占了公共资源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同时,对家庭来说,收入也是一个增长的过程,收入增长后超过一定的范围,那么他就必须退出而不是无期限地侵占有限的资源。第三,《办法》首次提出对骗租、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做出处罚。“《办法》能够帮助更多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但在开发投入上需要有一些创新的思维才能真正将其落到实处。第二,要关注日常维护管理,包括维护、维修、租赁管理、受益群体管理,同时还要对进入、退出机制进行监管,以免出现公租房源被一些人侵占用以营利。”福州房地产业内人士刘先生称。对此,王阿忠在认同之余也提出一些建议,首先是租金的确定,如今商品房的地价一般会占到房价的一半,而公租房的土地是政府划拨的,其租金不应包含地价,因此它的租金应该要比市场租金的一半更低。其次,公租房的房源也可以有退出机制,“比如在受益群体收入在有限范围提高的前提下,他可以选择购买公租房的部分产权,假设一套50万元的公租房他可以逐年分期把它购买下来,这样政府投入的钱也可以逐步回收,再把这部分钱拿去建新的公租房,这样公租房房源也跟着退出而不单是个人退出。” 来源:海峡财经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