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草案73条被指或导致秘密拘捕被滥用: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2012-03-14  1017


  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在听取了代表意见之后,进行了8处主要修改,不过有律师就认为,这次修改虽然是有很大的进步,但一些实质性问题还没有触及。由于法律委员会认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定涉及的内容比较多,需要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所以建议从明年一月一号开始实施修订。 修正草案,已经把律师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但有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自己委托律师存在困难,决定草案增加,可以由监护人以及近亲代为委托辩护人,公安移交审查起诉,需要同时告知嫌疑人和律师,对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也从原本的一律处十天以下拘留,改为先给予训诫再拘留。田文昌参与了刑诉法草案起草中的谘询工作,代表刑辩律师提出意见。他认为,很多时候证人不出庭,可能是因为控方不愿意他们出现,只有规定,主要证人不出庭,法庭不能制证,才能对当事人更加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田文昌说虽然草案进行了修改,但是并没有触及很多实质问题,比如第38条虽然修改了一些,但是依然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而草案中的不得自证其罪和如实供述显然是立法矛盾。也有人大代表透过微博透露,自己在小组讨论会上表达意见,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的指定居所,担心出现刑讯逼供。而一些法律学者则在网络上对73条表示担心,担心秘密拘捕会被滥用。

刑事诉讼法草案73条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来源:凤凰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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