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法院解答--对公证机构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公证申请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

 2013-07-08  2258


上海高级法院解答--利害关系人以公证机构在公证业务活动中作出错误公证给其造成损害为由,对公证机构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公证申请人是否应当参加诉讼?

      在公证损害赔偿案件中,公证机构是否需承担责任,需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过错因素,如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等,故为有利事实查明和案件审理,公证申请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利害关系人仅对公证机关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释明,要求其追加公证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公证申请人的,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通知公证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不宜直接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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