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改:将“无条件退货”改为“退换货” 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评论

 2013-06-06  1790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在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建议,将“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7日之内无条件退货”,改为“退换货”。

  吴晓灵说,现在在网络上销售的有很多是小商家,如果一律都是无条件退货的话,可能对一些小微企业造成损害。可事先约定好,什么条件下可以退货,什么条件可以换货,让双方都有选择权。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王映)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认为,平衡社会各方利益,争取做到相对公平是我们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如何规范商家与顾客的关系,维护各方权益,是促进交易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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