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审理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2013-06-05  1331


    法律规避问题在国际私法理论界尚有争论。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采取禁止或限制法律规避的立场,只是具体做法不尽相同。有一些国家在立法中只明确规定规避内国法无效,而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规定;有一些国家则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律规避既包括规避内国法也包括规避外国法,无论伺种规避行为均属无效。我国立法目前尚无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的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对法律规避问题作了司法解释,但仅仅是对当事人规避行为予以否定,至于否定其行为效力后如何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则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则予以明确,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样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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