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的风险提示

 2013-05-15  1345


    在并购活动中,收购方和被收购方都存在一些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相对而言,收购方的风险会更大一些。参与并购活动的律师应当将其意识到的法律风险尽可能全面地向自己的当事人提示,这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律师自己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同时也是规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必要措施。
    风险提示应当贯穿在并购的全过程。在并购开始前,律师应当根据所掌握的材料和相关信息,对并购的总体风险作出提示。在并购进行过程中,律师应视不同的情形,及时修正以往的风险提示,或提出新的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通常以书面、以当事人习惯接受的方式作出,例如电子邮件、传真或当面签收的方式。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留风险提示副本和已送达当事人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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