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明确规定认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则
2013-05-14 1832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形式多样化,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纠纷较多的是以土地、房产等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标的物出资的情况。如果出资股东既未将标的物交付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又未办理登记手续,应属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权益将受到限制。对于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规定,出资股东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应认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对其他股东关于限制其股东权益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因迟延办理登记手续,给中外合资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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